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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产业整合趋势下的专利保护现状_市场分析_行业资讯_LED照明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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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问题一直是伴随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很多企业想谈而又避而不谈的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LED专利申请多集中在中下游阶段,上游核心技术微乎极微,而对产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恰好是国外巨头操纵的上游核心技术。目前我国的LED产业发展可以说是进入攻坚阶段,也面临行业整合带来的机遇,那么行业整合是否会带来专利的整合与发展呢? 国际专利的整体情况 目前全球LED专利可以划分为三大阵营,日本、欧美厂商作为**阵营,其中,以日亚化学、丰田合成、科锐、欧司朗、拉米尔德(飞利浦)等为代表的日本、欧美厂商作为主力军,拥有核心技术和雄厚的专利实力,在上游外延芯片以及通用照明、汽车照明等市场耕耘多年。我国台湾企业和韩国企业为第二阵营,其中我国台湾企业拥有芯片制造、封装的巨大产能,韩国企业凭借大企业战略和垂直整合的消费类电子完整产业链,成为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后期之秀,正在高速成长。我国大陆企业为第三阵营。我国LED产业规模正迅速扩大,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半导体照明企业700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约1000家,超过20家上市公司。全行业年产值2500亿元,LED照明应用产品产量占全球60%以上。 LED领域目前主要专利权人有9家是日本公司,仅有一家是韩国的三星公司。日本在半导体照明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在排名前十位专利权人的公司中,业界公认的掌握LED核心芯片制造技术的重点公司仅包含两家,即丰田合成和日亚,而列于前三位的松下、夏普和三星都是重要的电子和显示产品厂商。日亚化学、欧司朗(Osram)、丰田合成(Toyoda Gosei)等***大公司为达到长期领导市场,提高市场控制能力的目的,开始通过专利相互授权等手段,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以期对高端技术和市场进行垄断,从而在半导体照明市场成熟前,获得高额利润。同时,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迫使这些企业放弃了独自发展的念头,转而趋向多边技术合作。 我国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也逐渐开始重视专利的保护与规避,但是我国的专利申请以及布局多集中在外观和实用方面,比如实用型专利占53%左右,外观型专利25%左右。同时在中国所有LED专利中,在封装、应用领域占比较大,封装占42%,应用占41%,驱动占9%,外延占3%,白光2%,芯片2%,衬底1%. 侵权、诉讼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 2002年之前,日亚公司在LED照明知识产权领域独霸一方,随后飞利浦、欧司朗等公司群雄并起。目前,五大巨头已经完成了相互之间专利的交叉许可,形成了某种形式的产业联盟,整个控制了白光LED产业。专利已经成为巨头们维护既有产业格局的有效武器,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个产业格局正在逐步固化。一旦各主要技术领域彻底完成交叉许可和联盟建设,将意味着我国企业进入该领域之后只能在外围和下游打工,届时很可能我们有产业规模,但是却没有产业利润。 就拿白光LED来说,制造一个白光LED芯片主要包括衬底、缓冲层、外延(功能层尤其是发光区)、芯片制造、电极等。主流衬底材料为蓝宝石和碳化硅,蓝宝石衬底技术由日亚化学开发,碳化硅衬底技术由美国科锐开发。日亚化学的蓝宝石衬底专利有JP2632239(92.06)、JP2795294(93.04)等,这些专利基本只在日本申请专利,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同族申请。从日亚的蓝宝石衬底专利布局来看,在日本以外的地区使用蓝宝石做衬底本身并不构成侵权。科锐公司碳化硅衬底技术的核心US5631190等在中国有同族专利授权,因此使用碳化硅衬底侵权风险极大。 在1996年到2012年之间,已经发生了近200起和LED相关的法律诉讼。起诉方以日亚公司为主,还有飞利浦、科锐、首尔半导体等。在2008年的时候,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位退休教授以一项LED专利侵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请,对鸿利光电、深圳洲磊、大连路美和杭州士兰明芯公司等中国企业发起 337 调查。*终,国内几家LED企业各支付了几百万美元的和解费,这 337调查 在中国LED行业的震动是巨大的。四年之后,2012年4月16日,德国法兰克福建筑与照明展第二日,一群德国海关工作人员冲上了国内某企业的展台面前并收缴了其盗版、侵权的LED照明灯具。该企业的侵权专利均系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公司的知识产权。从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LED企业行业一个是专利存在着不少的水分,一个是专利侵权现在还是比较严重的。 说道 337 调查,调查或许只是一个幌子,欧美企业联合抵制外来企业保护自己市场才是*终目的,但是该项调查的威力不能忽视, 337 按照美国法律,在被起诉之后20天内必须回复,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而败诉。而以往美国 337调查 的案件来看,应诉费用一般在600万美元左右,我国的应诉企业至少应准备300万美元的资金。从应诉到终审,时间至少一年;这中间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小企业来说,也是不容易负担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 337调查 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就有权采取有限或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救济令等救济措施。正是因为 普遍排除令 的威力,因此,美国的起诉方往往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行业中,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一旦有一家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进一步利用排除令限制我国这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对美出口。这对整个出口企业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LED世界资讯网。mL ~%a g B 产业整合趋势下的专利保护现状 1、专利意识淡薄 我国的LED产业大概经历先发展再治理的模式。如果要细说就是以点带面、区域集中而又各自为营盲目拓展。这样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产业的乱象丛生。也是这种原因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不够重视。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没有意识到核心技术的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我国市场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监管与保护措施不到位,不能引起企业对专利的重视,企业与企业相互复制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2、核心专利欠缺 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在近五六年的发展快速。仅大陆地区LED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列世界第二位。不过,这些专利主要集中在半导体照明产业链的中下游领域,中游封装、下游应用环节而在关系到产业长远发展的关键技术环节仍缺乏核心专利。从公开数据来看,LED产业市场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市场竞争已变得日益激烈。特别是在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以日亚化学、丰田合成、科锐、飞利浦、欧司朗等为代表的国外产业巨头对半导体照明技术的控制也愈加凸显,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已成为各方竞争博弈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从外延片、芯片的制造到封装以及灯具等下游应用产品的制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但是在核心技术上,特别是上、中游的核心技术上却仍未有显著提升,而且其中仅有少部分通过专利形式进行了保护。从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来看,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虽然仍在增加,但在各类专利类型中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而且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也加速下降,由此可以推断,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的**波技术创新已接近完成,在产业技术上,特别是在上游的外延片、芯片技术上的原始创新难度更加困难,专利申请和授权的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目前的研发创新更多地是集中在技术改进、效率及良率的提升等方面。 3、被动防御为主流 由于我国LED专利申请起步晚,在专利申请数量以及质量上与国外的巨头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所以很多企业在专利保护上一般采取被动防御的战略,一般都是抱着相安无事的态度,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基本上很少的企业采取主动的攻击策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自身专利制度的不健全;二是专利保护的武器不够强大,也就是说公司对自己专利的不够自信;三是人才的流动的过于频繁,今天在这家公司的研发成果说不好明天就在别家公司出现,由于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人走专利也就跟着走。 整合趋势下规避专利的方式 1、获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 企业通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是: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律师函,被告知对某专利侵权并被要求停止侵权或者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首先可认真分析是否真正构成产品侵权,而不必贸然应对,毕竟也存在专利权人冒用或滥用权利以牟利的可能性。企业应核实相关专利是否在本公司产品所涉及的国家受到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一项外国专利权是无法禁止他人在中国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企业还应核实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例如,是否已授权生效、是否仍然在法律保护期限内等,一项专利申请在授权生效之前是没有专利权的,另外,如果授权专利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或者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则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将会变为社会公共财富可供他人无偿使用。在核实相关专利的有效性之后,还应确认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并将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只有产品的设计落入到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才会构成侵权,而在设计上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的产品有可能并不构成侵权。 2、变被动为主动 知识产权不仅是防御性的掩体和跑马圈地的围墙,而且应当成为一定阶段内的战略性目标,目前已有一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从防护型转变为攻击型。要采取主动的防御手段,在产品的市场前景尚未明朗,或者新技术的市场可行性还未得到验证时,即使当时无意在该技术上投入太多,也有必要先申请专利,以作为技术储备,并防御他人,或对他人的再后申请构成破坏作用。企业还应合理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性权利相结合,构成多个保护级。通过设计新的改款外表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延长产品的市场生命期,或者通过为产品重新设计包装或装饰物来实现同样的目的。还可以与商标权结合,以强化品牌,将图案商标或具有装饰性的文字商标作为产品包装物或装饰物的图案时申请外观专利保护。 3、通过专利交叉许可或者企业兼并控股 先行通过专利交叉许可而形成专利联盟,集合力量对抗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例如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谈判或侵权诉讼等等。事实上,国际产业巨头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前面,不过我国企业采取这样的 抱团取暖 的方式仍然势在必行,不仅能够有效提高自身的发言权,而且能够为未来与其它,特别是国际专利联盟谈判作好有利的铺垫,尤其是在我国企业专利拥有量较大的半导体照明产业下游应用产品方面。对于企业的之间的兼并控股也是一种解决专利的手段,在这方面我国的三安光电做的比较好。通过和璨元合作解决白光的专利问题。 结语:三中全会《决定》第13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表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在这个专利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中,我国LED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参与其中并受其影响。然而,无论采取哪种对策,只有尽快融入这个环境熟悉专利竞争规则,才可能在未来遭遇专利侵权风险时有效地应对。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专利拥有量较低的情况下,尽快申请专利实现积累迫在眉睫,只有经过这种积少成多的过程持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才可能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余地,在未来的专利交锋或者合作谈判中才会有更多更有效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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